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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8420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瑞文、魏永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2-18 17:4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8420号


周瑞文(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清湖中街八巷3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永安、周瑞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8420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原、被告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2、判令原告有权没收被告二租赁保证金205908.47元;公用事业费保证金12678元;三方接口技术支持费保证金5000元;装修押金12678元;3、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0月以及2021年9月、10月租金合计人民币165717.92元以及因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6842.1元);4、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0月以及2021年9月31日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元以及因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违约金60853.02元(自2020年7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089.47元);5、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9月、10月电费及服务费合计人民币1906.92元以及因逾期支付电费、服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1年9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4.09元);6、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9月、10月水费合计人民币193.88元及因逾期支付电费、服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1年9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09元);7、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9月、10月三方接口技术支持费合计人民币848元及因逾期支付三方接口技术支持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1年9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4.1元);8、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恢复涉案场地至原状;9、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99549.68元;10、判令被告一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11、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案于2022年4月28日09时15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络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区伟斌、冯琬晴
电话:8300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