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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948号钱玉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冯定远执行异议之诉

2022-02-18 17:4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948号


冯定远: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玉如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第三人冯定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停止对位于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广玉路幸福之城三幢302房的127.2平方米的房产的执行,并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2、请求法院确认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4月21日上午9点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 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梁思远、阮建豪
电话:8300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