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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5507号张普恩与江文杰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18 17:4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5507号


江文杰:

  本院受理张普恩与江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文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张普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
电话:0208300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