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9037号
邢洪辉:
本院受理的祝道丰与邢洪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多收的钱款17200元;2.被告立即维修号衣柜和进户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9时15分 在本院A502第1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戴肖锋、黄家琴
电话:8300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