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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492号刘奕菲与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谢婉霞、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2-02-18 16:50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492号


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奕菲诉被告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谢婉霞、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签订的《京翰教育辅导协议》,并要求各被告返还36000元,及以3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赔偿原告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4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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