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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1277号广州市玛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2-18 16:50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1277号


王玲(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黄沙坪街道周台社区居委会周台组):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玛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1277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于2021年9月28日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自2021年9月29日期起至合同期结束的租金总和为731009.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7月4日至2021年9月28日的租金35116.66元,管理费16483.34元,滞纳金8998.81元,免租期租金20580元,以上合计81559.5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31日商铺空置期间租金损失13475元、服务费6325元,以上合计19800元;4、判令原告不需退还被告所交的租赁保证金54000元;能源押金10000元,扣减水费521元及电费3174元后,6305元退回给被告;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清空商铺而垫付的费用12000元;6、判令被告立即办妥以案涉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进行的工商登记的广州市六元素餐饮有限公司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从2021年10月29日计算,每逾期一日,以日租金600元/日的200%计付被告占用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计算至被告办妥工商登记注销或变更手续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4日止,相关的占用期间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为31200元);7、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另本案于2022年4月13日09时15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区伟斌、冯琬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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