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再5号
苏海澎:
本院受理的吴哲与苏海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14年12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17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A604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潘宇、陈慧云
电话:8300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