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4994号
钟晓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鹏程诉被告钟晓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钟晓军(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东段11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99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钟晓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尾款75500元给原告唐鹏程,并计付利息(利息以75500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863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受理费由原告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郭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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