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2822号
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与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徐乐、钟泉、陈妙良、邹雄武、陈春艳、罗春媚、曾繁梅、张会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徐乐、钟泉、陈春艳、罗春媚、曾繁梅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2822号民事上诉状。
徐乐、钟泉的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粤0105民初2282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第五项,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撤销一审受理费1960元中上诉人应担的部分;三、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陈春燕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5民初2282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至第十一项,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罗春媚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5民初22822号民事判决书》之第四项至第十一项,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曾繁梅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改判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80000元;二、请求改判判决第三项,被上诉人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请求改判判决第十一项上诉人曾繁梅无需对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判项认定的被上诉人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本案的一审、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曹子彦、冯泺同
电话:83005432、8300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