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4896号
徐秀芬:
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8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徐秀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5元/平方米×20.07平方米的标准计)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的公摊水电费(每月按10.8元/平方米×20.07平方米的标准计)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黎昕、古嘉琪
电话:8300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