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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3295号潘卫东与广州市海珠区唯创健身中心合同纠纷

2022-02-17 18:02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3295号


广州市海珠区唯创健身中心:

  原告潘卫东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唯创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中心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中心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7749元给原告。本案受理费50元,由你中心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许丽群、程琛琦
电话:8300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