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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887号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2-02-17 18:0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887号


苏锦玲:

  本院受理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锦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5元/平方米×9.3044平方米的标准计)及支付逾期支付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从欠费次月的第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按每日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一标准计,以被告所欠的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为限)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苏锦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的公摊水电费(每月按10.8元/平方米×9.3044平方米的标准计)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韦晓明、吴越鸣
电话:8300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