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2448号
卢琦章:
本院受理(2021)粤0105民初22448号原告丁志华、夏生云、丁加伟诉被告广东国为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支公司、杜永锋、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局机械化作业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卢琦章、广东路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第三人谢金妙、林丽英、谢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卢琦章(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陈东乡共星村大片组2-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7403292636)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卢琦章送达(2021)粤0105民初2244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丁志华、夏生云、丁加伟赔偿180000元;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丁志华、夏生云、丁加伟赔偿180000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同向原告丁志华、夏生云、丁加伟赔偿合计234666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620元,由原告负担787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共同负担9747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李怡然、何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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