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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4988号广州安韩联展览有限公司与杨文与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2-02-17 18:0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4988号


杨文、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安韩联展览有限公司与杨文与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4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追加被告杨文为(2019)粤0105执12009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5522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粤0105执12009号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杨文负担。上述受理费3300元已由原告广州安韩联展览有限公司预缴,原告广州安韩联展览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杨文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陈心萍、陈慧云
电话:83005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