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218号
王海燕、苏立忠: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德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王海燕、苏立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有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以本次公告为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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