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130号
江伟杰(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南岸埗头新一巷11号604房)、邓健樑(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井岗上社南街三巷16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富盛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伟杰、邓健樑典当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130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江伟杰、邓健樑向原告偿还典当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典当综合费用(典当综合费用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利率,自2020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25日为77200元);2、被告江伟杰、邓健樑向原告偿还典当贷款本金50000元及典当综合费用(典当综合费用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利率,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25日为13500元);3、被告江伟杰、邓健樑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15000元;4、被告江伟杰、邓健樑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合理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5、原告对被告江伟杰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九大马路筑南通津大街4号601房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前述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彭峻峰、钟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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