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653号
东莞市带领者织带实业有限公司、洪祖添:
本院受理的李永祥与广州市带领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带领者织带实业有限公司、洪祖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退回原告货款1128306.6元,被告支付自2020.6.1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同期LPR计算的利息;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执行费(诉请以诉状为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5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 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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