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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527号吴斌与谢小丹加工合同纠纷

2022-02-17 17:22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527号


谢小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斌诉你加工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662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定于2022年4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
电话:3447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