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14号
萧永添、胡爱云: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萧永添、胡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贷款本金3370189.93元及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3.原告对被告共有的抵押物:位于海珠区镜湖中街6号1008房在本案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两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形式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戴肖锋、黄家琴
电话:8300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