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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25119号
卢永春、汤邓华:
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卢永春、汤邓华受理费一案【案号:(2021)粤0105执25119号】, 鉴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解冻、扣留、提取收入等)等材料,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孙雪莹电话:020-8300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