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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461号广州润福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铭美健身有限公司、章海峰、施明远、王行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2-17 17:01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461号


王行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润福钰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一、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期间的租金158245.16元及逾期违约金;二、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场地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及资金占用利息;三、判决四被告已支付的押金233600元归原告所有;四、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解除租赁合同所产生的违约金950845.2元;五、判决租赁场地内已形成附合的所有装饰装修物归原告所有;六、四被告立即腾空并向原告交还租赁场地,将工商注册登记迁出租赁场地;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2021年10月期间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14772.39元;八、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0元;九、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4法庭A514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梁思远、阮建豪
电话:8300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