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4157号
莫少华: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莫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36233.24元、利息5347.34元、分期手续费1669.1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980.71元,并支付从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联系人:叶国钊、梁健炜
电话:8300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