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497号
吴宏志:
本院受理的杨远平与吴宏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2132.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748.63元(以人民币12132.00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8日完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以上暂共计12880.63元。诉请以诉状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A518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电话: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