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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31387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与程天明、马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2-17 09:5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执31387号


程天明: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天明、马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04民初3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程天明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恩洲大巷59号2005房通过阿里、京东和工行进行网络司法询价,其中工行7117476元、京东7289341元、阿里7642081元;均价7349632.67元,以均价7349632.67元作为处置参考价(具体详见网络询价结果告知书及询价报告),并裁定拍卖、变卖该房屋以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本案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此有异议的,可在报告、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或提出理由超出上述范围的,视为你方对询价结果无异议,本院将以上述询价结果作为处置参考价,对依法确定拍卖保留价(不低于参考价的70%)后在淘宝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陈本聪、何子洋
电话:020-83009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