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2118号
吴松长:
本院受理了(2022)粤0104民初2118号原告广州市达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松长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委托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的费用5332元(管理费每年3200元,安全学习费每年120元,协会费每年120元,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付的保险交强险2035元,商业险3219.44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元;5.判令被告将车辆粤AL9628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9:1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邵巧玲、邱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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