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3453号
吴锦波: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23453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享源食杂店与被告吴锦波、邱瑞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锦波、邱瑞柳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享源食杂店支付货款330719.5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锦波、邱瑞柳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享源食杂店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330719.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享源食杂店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2元、保全费2174元,均由被告吴锦波、邱瑞柳负担。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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