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416号
申海国: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海国、杜文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粤0104民初4841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经营合同》于2021年8月3日解除;2、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固定营运费用和其他营运费用共计78516.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8420.08元自2021年1月16日起计算,11686.8元自2021年2月27日起计算,11686.8元自2021年3月13日起计算,11686.8元自2021年4月6日起计算,11695.2元自2021年5月6日起计算,7087.2元自2021年7月17日起计算,12137.16元自2021年8月14日起计算,剩余4116.51元自2021年9月4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缴清之日止);3、确认原告无需退还合同保证金20000元给两被告;4、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代为处理交通违法的罚款600元;5、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223元;6、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用80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21)粤0104民初484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3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谢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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