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275号
张腊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腊义、广州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2021)粤0104民初482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腊义名下合计价值706159.36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51元,由申请人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21)粤0104民初482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方卓迪、刘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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