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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1858号郑州沄晗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02-17 10:0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1858号


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郑州沄晗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根据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发现你公司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有关参加诉讼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公民代理的限制性规定。)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总计为625112.8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暂计为8490.04元(以625112.8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报价利率LPR,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计算详见证据1);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龚帆、杨丰
电话:020-83009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