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1253号
曹登友:
本院受理的李光蓉与曹登友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法作出(2022)粤0104民初1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请求判令原告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206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殷雨晴、杨俊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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