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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7452号维蒙特工业(广东)有限公司与广州信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02-17 10:0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7452号


广州信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维蒙特工业(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信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99754.0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付款利息2444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99754.0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计算至货款及利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如下方法计算:(1)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即年化4.25%计算,为5095元;(2)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①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按年化4.25%计算,利息为1116元;②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按年化4.2%计算,利息为2104元;③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按照年化4.15%计算,利息为3101元;④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按照年化4.05%计算,利息为1962元;⑤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15日(暂计),按照年化3.85%计算,利息为11066元。每日利息为31元,实际支付利息数额以被告付清全部货款及利息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3日16时00分在本院206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方卓迪、刘嘉琳
电话:020-83009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