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2883号
胡金玲:
本院受理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胡金玲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288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判决:一、被告胡金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8000元;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文君、陈益融
电话:020-83009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