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42883号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胡金玲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公告

2022-02-17 10:0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2883号


胡金玲:

  本院受理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胡金玲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288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判决:一、被告胡金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8000元;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文君、陈益融
电话:020-83009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