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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352号李明山与张广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02-16 17:07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352号


张广其:

  本院受理(2022)粤0105民初352号原告李明山诉被告张广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共26000元,具体为租车费7600元、保险费1000元、修车费1600元、交通费1000元、外地司机生活补助费148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被告张广其(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柏塘镇罗塘村委会协西小组)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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