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6202号
朱月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轩隆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协助查询复函证据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戴肖锋、黄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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