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1243号
陈丽: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丽:
本院受理(2022)粤0105民初1243号原告刘金华诉被告陈丽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人身攻击、人格诬辱、名誉侵权诽谤活动。2:判令被告向原告以刊登道歉信的方式在广州市市级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人民币。4:依法追究被告相应责任,消除对原告名誉的不良影响。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因被告陈丽(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高炉街一区0758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陈丽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二○二二年 二 月 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林丽娜、孙晓宇
电话:8300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