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4414号
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骏福宾馆、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卓健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4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骏福宾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8.5元/㎡×2497.38平方米计); 二、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骏福宾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2019年1月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从2019年2月的第16个工作日开始计算,2019年2月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从2019年3月的第16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二为准计,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以物业管理费本金为限);三、被告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8.5元/㎡×2497.38平方米计);四、被告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水费940.9元、商铺水泵更换分摊费7193.03元;五、被告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53元,由原告负担465元,由被告骏福宾馆负担185元,由被告顺盛物业负担4903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施海文、吴越鸣
电话:83005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