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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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海珠区南田路分店与星空优选(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5,290.12元;
2、 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人民币26262.81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上述合计人民币81552.9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1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
电话:8300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