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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报
(2021)粤0105民初26155号
熊新华:
本院受理的袁晓敏与熊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撤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陈心萍、陈慧云电话:83005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