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776号
韩春丽、周伟胜: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诉被告韩春丽、周伟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776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本金13575.61元(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共计36个月)及违约金2036.34元(以每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均从次月1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水费(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1日期间,共计34个月)1413.65元,水电公摊费(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共计30个月)421.33元。
因被告韩春丽、周伟胜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2年4月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黎昕、古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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