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6651号
刘绍华:
本院受理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刘绍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665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刘绍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65000元;二、驳回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2902.5元、财产保全费1026元,被告负担受理费1397.5元、财产保全费494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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