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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3017号武汉和诚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毅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2-02-16 18:2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3017号


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3017号原告武汉和诚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毅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04民初301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两原告返还1876710.75元;2.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费以1876710.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31日起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为送达后十五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伍颖妍、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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