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1640号
林红兰: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1640号原告李迎春、李旭华与被告林红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林红兰(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本案2022年1月21日发出的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你的答辩期限为送达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三十日内(含答辩期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向你方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6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刘洁珺、李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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