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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3297号广州市风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春光修理合同纠纷

2022-02-16 18:1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3297号


张春光: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3297号原告广州市风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光 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5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支付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请求判决被告应从2018年11月15日起按每天30元支付停车费至该车辆不再停放于原告处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2日为33690元);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车辆(车牌号:粤A0TD40,发动机号:MR20295175U)依法享有留置权,对该车辆在拍卖、变卖的价款中就上述第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决本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9:15在本院228法庭(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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