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2338号
赵国栋:
本院受理陈庆芳与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赵国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庆芳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30000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每月800元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余本金110000元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庆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罗颖捷、司徒庭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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