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4840号
郑穗钦:
本院受理李羽与郑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484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郑穗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李羽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4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李羽在上述本息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郑穗钦名下位于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滟澜街33、31号地下室0493号不动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郑穗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李羽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5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郑穗钦负担1984.59元,由原告李羽负担53.97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毛磊、卢俊霖
电话:020-83009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