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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7663号原告肖勇林与被告谢慧明、刘启建、广州市越秀区雄鹰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2-02-16 17:1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7663号


谢慧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勇林与被告谢慧明、刘启建、广州市越秀区雄鹰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被告谢慧明、刘启建、广州市越秀区雄鹰学校共同向原告赔偿704019.6元(后续治疗费218500元,伤残赔偿金3464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护理费375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32700元,被扶养费生活费原告父亲12392元+原告母亲12392元,鉴定费3336元。以上共计704019.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8日14时15分在本院2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周密、倪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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