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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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纺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15分本院22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马星、熊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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