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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8687号张良贤与深圳市天运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宗翰贸易有限公司、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翀翾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2-02-15 17:2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8687号


深圳市天运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A栋1802F5):

  本院受理原告张良贤诉被告深圳市天运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宗翰贸易有限公司、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翀翾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深圳市天运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宗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2、被告深圳市天运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宗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7684.97元(利息以3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5%,从2021年8月1日起计至2021年11月9日止);3、被告深圳市天运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宗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33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21年11月13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960元);4、被告深圳市天运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宗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5、被告深圳市天运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宗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费3000元;6、被告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翀翾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天运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宗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因被告深圳市天运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在2022年3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6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郑素梅
电话: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