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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7524号
胡绍敏:
关于本院执行胡绍敏罚金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林少宁、李灶清电话:83005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