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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348号梁森南与庞春飞、陈久继、庞春燕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15 17:27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348号


庞春飞、陈久继、庞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梁森南诉被告庞春飞、陈久继、庞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庞春飞、陈久继向原告偿还借款478156元及支付利息27818.05元;二、被告庞春飞、陈久继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庞春燕对被告庞春飞、陈久继在本案判决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 15法庭A50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贾岚、张水凌
电话:83005412